益民集团(600824):益民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和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和通知等,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且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且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3、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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