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传媒(600757):长江传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5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 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三条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分)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 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同时向湖北证监局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会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或者本制度没有 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 知情人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 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 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 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 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 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 日期披露,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 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有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有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暂缓披露或 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 二十一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 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 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 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 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分 别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 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 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 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 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 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其他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四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的编制、披露等相关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应规 定执行。 第四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分)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分)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分)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 计委员会、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 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 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 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 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 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六十二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 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子(分)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务部应当 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 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相关人 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法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董事长签发;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 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 第六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 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 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 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报告董事会秘书,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报告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 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 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信息披露 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 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 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证券法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 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 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 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七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对外宣传文件,文件发 布前应提交证券法务部审核,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七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内幕信 息没有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子(分)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 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公 司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会计制 度。公司通过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保证财务信息 真实、准确、可靠。 第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职责分离、授权审批、预算管理、 资金资产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等措施,构建全面财务管理体 系;借助审计和检查,形成多层级财务监督机制,旨在保障 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防范风险。 第七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 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 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法 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在不同投资 者间的信息沟通中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 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十四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 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 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 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 流程为: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 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 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 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 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分)公司发生需要 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 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由于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出现数据计算错误、数据及文字不准确、遗漏重要信息、 格式不规范等明显可避免且影响投资者理解的低级错误的, 公司有权利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内部通报批评等处分,并有权在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 员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由于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 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露时,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 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触 及《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少 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 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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