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公司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现任监事职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后解除,《
2、修改股东会召集与主持、代位诉讼等相关条款,降低临时提案权股东的3、增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第一章 | 第一章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
[1997]56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000001002690。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320000703971102J的
《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
[1997]56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703971102J。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
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林业及园林动力机械、农业机
械、喷灌机械......进出口业务;非公
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
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
造......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娱乐船
和运动船销售。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林业及园林动力机械、农业机
械、喷灌机械......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
销售......娱乐船和运动船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
|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福
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1997
年6月28日根据林业部林产批字
[1996]111号文件,由中国福马林业
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属的泰州林
业机械厂重组后的净资产独家发起,认
购6600万股。2006年度中国福马林业
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福马机
械集团有限公司。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福马
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时认购的股份
数为6600万股,出资方式为非货币资
产出资,出资时间为1997年6月28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60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191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2191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
|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
| |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删除)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
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
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
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 |
|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
| | 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四)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
| 门查处。 | 处。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 (删除)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
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
|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删除)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
|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
|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
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
|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删除)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
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由股东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
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
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
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
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
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
|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
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
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
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
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
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
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
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
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
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
召开。 | 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
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
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
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
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
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
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
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
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
|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
|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
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
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
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
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
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 |
|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删除)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
|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删除)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者罢免。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
|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
讯通知;通知时限为:提前三个工作日
通知到人。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
讯通知;通知时限为:提前三个工作日
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视频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方
式为: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方式;董事
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通讯、视频等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
| |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 |
| |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
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
| |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
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
设置【战略与ESG】、【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
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
| | 集人。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
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
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治理和ESG战略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议公司ESG报告;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
| |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 第六章 党组织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
要职责是(一)......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
要职责是(一)......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
法行使职权......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
层、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须经总办会研究讨论后,再由党委
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 |
|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
| |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原第八章监事会相关规定删除,章节序
号相应顺延 |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
|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现金股
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
| |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当公司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
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或出现不满足本
章程所规定现金分红的条件所列任一
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
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 第一节通知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形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信函、邮件、电话或传真
形式进行。 |
| (删除)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形式进
行。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
|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
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
| |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
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
报》或《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
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
| |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
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二章附则 |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超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超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 (新增)第二百一十七条 国家对
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除上表外,因新增/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化、标点符号修改等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以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或”调整为“或者”的、删除“监事”等文字调整,不进行逐条列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