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688623):总经理工作细则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其职责范围,保障其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六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四)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七)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的财产;(五)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九)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擅自披露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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