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30030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7:30:19 中财网
原标题:同有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一):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八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
附件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附件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 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具体情况附件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 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具体情况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交易主体□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
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数量股/份
交易均价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票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