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2,32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4,928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7,248万股,不送红股。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7日。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3,200,000.00元增加至172,480,000.00元。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最新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由四川君逸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高新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510100737730294R的营业执照。 | 公司以发起的方式设立,在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737730294R。 |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3,080万股,于2023年7月26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3,080万股,于2023年7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320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248万元。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
举产生。 |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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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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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或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
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
| --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
| 第三章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三章第一节股份发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320万股,
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7,248万
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财
务资助金额达到证监会监管规则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
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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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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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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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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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依《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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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股东应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查阅、复制请求,
说明目的及范围,于公司材料置放地查阅、复制。股东
行使查阅、复制权需基于合法目的并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
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
前两款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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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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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章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章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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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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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
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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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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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董事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
定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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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公司股东会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
与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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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章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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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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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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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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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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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章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章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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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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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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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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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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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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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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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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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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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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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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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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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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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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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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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四章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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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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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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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在选举
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3%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的提名议案。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3%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
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
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候选人
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应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
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大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
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
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
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
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 及相关理由。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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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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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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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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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5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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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
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
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
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
止日。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
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
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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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
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
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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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设置一名公
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 | |
| |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任期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的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离任原因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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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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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五章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含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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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及其细则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
前款中的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审议决策
如下: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
前款中的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审议
决策如下:
1、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可
以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文件,授权公司
经营层决定。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制
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文件,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
2、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
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超过董事会权限并且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规定的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上述规
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1、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的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提交董
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
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董
事会也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未达
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
经理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
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方可实施。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
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四)债务性融资权限
公司的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 |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1、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达
到下述标准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董事会也可组织专家、
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
可实施。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
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
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债务性融资权限
公司的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
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
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除
外)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筹划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融资活动。
财务部根据公司整体的资金需求进行债务性融资规划和
方案制订,并提出符合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第十条规
定的申请报告,发起单笔或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审批申请,
并按照如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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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
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
开具保函等,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除外)由公司
财务部统一筹划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融资活动。
财务部根据公司整体的资金需求进行债务性
融资规划和方案制订,并提出符合公司《融资
管理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发起单笔
或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审批申请,并按照如下审
批权限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及以下的融
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事
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金融机构授信原则上均应包括在年度授信范
围内,对于年度授信申请未涵盖的新增授信及
新增的公开市场债务性融资需按照本条审批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权益性融资及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依据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相应审批权限执行。 | 期经审计净资产30%及以下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
审批。
2、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金融机构授信原则上均应包括在年度授信范围内,对于
年度授信申请未涵盖的新增授信及新增的公开市场债务
性融资需按照本条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权益性融资及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依据公司《融资管理制度》相应
审批权限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
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
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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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
| -- | 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 第五章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
合法权益。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4名,财务总监1名,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
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
设副总经理4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总经理提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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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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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1/3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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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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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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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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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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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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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八章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七章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基本原则:
(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
报,同时兼顾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除特殊情况
外,公司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
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遇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当年未实现盈利或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
负;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数;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出具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不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独立董事的意
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除特殊情况外,公司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定。
如遇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当年
未实现盈利或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负;当年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存在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 |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
资、债权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
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
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
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
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
等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
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 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
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分红。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具体
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
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
提供便利。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就有关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及调整做专题讨论,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
东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
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
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机制及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具体方案制
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
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与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公众
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
者提供便利。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整合至第一百五十九条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与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
应就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做专题讨
论,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 整合至第一百五十九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交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
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
决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
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
行详细说明。 | 整合至第一百五十九条 |
| 第八章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七章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 --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十章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九章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10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10 30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
《证券时报》等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时报》等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日报》等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十章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 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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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
改、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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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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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相关条款不再逐条列示。除上述修订条款及相应序号自动顺延、交叉援引自动调整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