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3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 5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
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6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 |
| | 称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
员。 | 公司称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董事会秘书。 |
| 7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8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 9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股份
总数为36,000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
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
(一)TricoscoLimited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
科技有限公司的69.0526%股权所对应的净资
产出资,折248,589,4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69.0526%;
(二)舟山文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
4.9123%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7,684,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23%;
(三)ZhejiangUnitedInvestment(HK)Limited
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
4.5395%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6,342,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95%;
(四)PMTHOLDINGSLIMITED以其所持杭
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4.5395%股权所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股份
总数为3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由
发起人认购。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一)TricoscoLimited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
科技有限公司的69.0526%股权所对应的净
资产出资,折248,589,449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69.0526%;
(二)舟山文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
4.9123%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7,684,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23%;
(三)ZhejiangUnitedInvestment(HK)Limited
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
4.5395%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6,342,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95%;
(四)PMTHOLDINGSLIMITED以其所持杭
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4.5395%股权所 |
| | 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16,342,10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5395%;
(五)Heaven-SentCapitalApolloApCompany
Limited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
的4.2368%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5,252,6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68%;
(六)香港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有限公司以其
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4.2368%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15,252,63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68%;
(七)舟山明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
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3.3831%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12,179,29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831%;
(八)skyopenlimited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
科技有限公司的1.8158%股权所对应的净资
产出资,折6,536,8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58%;
(九)舟山聚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
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1.5292%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5,504,92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92%;
(十)嘉兴斐昱永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
0.7544%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2,715,7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44%;
(十一)宁波海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
0.4561%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 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16,342,10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5395%;
(五)Heaven-SentCapitalApolloApCompany
Limited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
司的4.2368%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5,252,6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68%;
(六)香港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有限公司以其
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4.2368%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15,252,63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68%;
(七)舟山明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
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3.3831%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12,179,29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831%;
(八)skyopenlimited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
科技有限公司的1.8158%股权所对应的净资
产出资,折6,536,8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58%;
(九)舟山聚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
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1.5292%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5,504,92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92%;
(十)嘉兴斐昱永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
0.7544%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2,715,7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44%;
(十一)宁波海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的
0.4561%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
| | 1,642,1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61%;
(十二)嘉兴斐昱悦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
的0.2807%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010,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07%;
(十三)嘉兴斐昱武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
的0.2632%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947,3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32%。
以上发起人均已在2017年6月14日前足额
缴纳认购出资。 | 1,642,1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61%;
(十二)嘉兴斐昱悦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
的0.2807%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010,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07%;
(十三)嘉兴斐昱武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其所持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
的0.2632%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947,3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32%。
以上发起人均已在2017年6月14日前足额
缴纳认购出资。 |
| 1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11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
按照相关规定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等相关发行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
将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
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
相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等
事宜。 |
| 12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 |
|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13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4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
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5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16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17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 18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19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 20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
| |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 21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
| |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
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
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2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23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其他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4 | 新增 | 第四章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25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26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
| | |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27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28 | 第四章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第四章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29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
| |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
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30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担保交易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
|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 |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须经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
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
| | 议。 |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 31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担保事项外,公司股东会还应当对发生的
下列交易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 |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公司股东会对发生的下列财务资助事项进行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 32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 |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33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
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
| 34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日计算。 |
| 35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
上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则上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 |
| | 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36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37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说明理由。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 | |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
明理由。 |
| 38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39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
| |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提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提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0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
会通知,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41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2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3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 |
| |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44 | 第五十五条 除非各股东一致同意豁免,召
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 45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
| |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时应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 46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7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48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 49 | 第六十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50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51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52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53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 54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55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6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
| |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57 |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58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59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60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61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62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 63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通过第七十七条所述
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通过第七十九条所述事
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八条所述
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通过第八十条所述事项
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64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65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66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67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
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 |
| | 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
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
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
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
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 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
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
股权登记日为准。若经召集人判断,拟审议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当通知关联
股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拟审议事项涉
及的关联人情况进行披露。
(二)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
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
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
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
否回避。
(三)股东对召集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关
联股东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反
映,或请求人民法院就有关事项进行裁决,
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召
开。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可以就有
关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原因等事
项向股东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关联股东以外的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按本章程规定表决。
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详细规
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等事项,《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 68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 删除 |
| |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69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70 | 第八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一)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
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供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章程
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
(三)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
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供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等。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参照本章程
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单,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并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
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
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
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四)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 71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 72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73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 74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75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宣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宣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76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
| | |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77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78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79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 |
| 80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81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82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
持有公司股份。 | 删除 |
| 83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
| |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84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
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
| |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85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
| | 任。 |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86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87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
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
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
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
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
事余存期间为限。 |
| 88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该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
后两年内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
| | | 者终止。 |
| 89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90 |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91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2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 |
| 93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若有独
立董事席位,则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删除 |
| 94 |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等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95 | 第一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
| |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96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该
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 删除 |
| |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内容。 | |
| 97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删除 |
| 98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聘
或免职:
(一)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
〇八条规定之情形;
(二)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故被解聘或免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或董事达不到
本章程要求的比例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
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
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
大会补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不再履行职务。 | 删除 |
| 99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00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10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2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103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应当给予
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 | 删除 |
| |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有关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权利义务、具体
工作方式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工作细则。 | |
| 104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删除 |
| 105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
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106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
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
|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
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107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董事会还应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 |
| | |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任
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决定,相关法
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08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达到本条所
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相
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09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110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 111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
| |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 112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 删除 |
| 113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14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115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包括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达
方式)全体董事。 |
| 116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如有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情形,董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上述除第(一)项外规定的情形,董事 |
| | | 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117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
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电话、传真
或专人送达方式)全体董事和总经理。如遇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经全体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118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19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记录人姓名。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记录人姓名;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 120 | 新增 | 第五章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12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12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即召集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
| 12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2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会议
通知、召集及主持程序。 |
| 125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12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及以上
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独立董事,董
事长为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并担任召
集人。战略委员会负责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
展战略与经营策略提供依据,及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
| 12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12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至
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129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
| 130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
| 131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二名(其
中常务副总经理一名),设财务总监一名,
设总工程师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前,总经理由董
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由总经理提名;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之
后,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二名(其
中常务副总经理一名),设财务总监一名,
设总工程师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132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133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
| | 股东代发薪水。 | 股东代发薪水。 |
| 134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35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36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至一百六十七条 | 删除 |
| 137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
|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38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139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40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
| |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141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召开后二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42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
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
股票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及其他政策目标。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
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
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
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
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
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
股票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
利及其他政策目标。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
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
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 |
| | 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
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分红年度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或实施现
金分红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资产负债率高于70%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
况。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 | 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募
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分红年度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或实施
现金分红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资产负债率高于70%
5.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
况。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 |
| | 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以上(包括10%)的事项。
(四)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
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
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
资者分红预期。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结合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或建议,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或者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 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以上(包括10%)的事项。
(四)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
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
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
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
资者分红预期。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结合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或建议,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或者明确意见;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
| | 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情况及具体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
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在审议公司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
案或利润分配预案时,须分别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
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
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
告,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具体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六)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
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在审议公司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
案或利润分配预案时,须分别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
案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
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出具书
面审核报告,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方案一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
| |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
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
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
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
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
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
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
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143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
| 144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
部审计制度应对外披露。 |
| 14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146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47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148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149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50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
| |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51 |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 152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153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公告方式
进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154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
| 155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 156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57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
|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158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159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
| 160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
| | | 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6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62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163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
| | | 统予以公示。 |
| 164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O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65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O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166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
| | | 清偿。 |
| 167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168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169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170 |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 171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 172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 173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
| 174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175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公司原章程自 |
| | | 动失效,修改时亦同。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订涉及新增、删除条款,章程后续条款及引用条款顺序相应后延。《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