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600169):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监级管理人员。 二、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由公司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三、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四、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一人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分之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24年4月发 布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修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