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002470):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公司关联方的确认,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和备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等规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关联人、关联交易根据《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确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二) 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 履行职责;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 ) 六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席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席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席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席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督促、领导审计委员会工作,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届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任期结束。 因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任、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核心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 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三) 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效果进行评价;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工作;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师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师对于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最终责任; (五) 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七) 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 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九)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标准进行界定; (十) 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十一)对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审批的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 (十二)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批准; (十三)审核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审议聘任和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十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按标准评价其胜任能力;(四) 形成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五)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制作工作报告上报董事会。 工作报告应包括季报、中报、年报,审计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其他类型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确保在公司风险管理、运营、业务和外部条件等方面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全面的回答。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 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 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 ) 六 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七) 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内部审计事宜和主要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问题、关联交易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审计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定期会议召开7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 董事会提议; (二) 主席提议; (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 董事长提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议程、拟讨论议题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三十五条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同时须电话通) 知或挂号信件发出。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尽量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会议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四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与会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 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 认为该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 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三)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四)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对应回避的议题进行的讨论或表决,应暂时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五)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 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 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关联关系的 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六)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如有);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经主席签发以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供董事会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尽快将相关决议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工作规程: ( ) 一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及时与负责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该财政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二) 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五)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第六章审计委员会工作组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的工作由公司审计中心负责。 审计工作组主要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负责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包括: (一)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 安排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 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及 会议文件; ( ) 四 经审计委员会主席授权,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五) 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六) 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 七 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八) 其他由审计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根据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协调与沟通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主席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或工作组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主席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主席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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