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铁发(92002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铁发”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交大铁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 5月 27日,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普通股 19,090,000股,发行方式为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发行价格为 8.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68,182,9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41,490,516.01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5月 29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2,830,558.54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7月 10日。公司累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64,321,074.55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情况 截至 2025年 7月 31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产品具体情况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拟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或作其他用途。在上述额度内,拟投资产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个月,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决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产品存续期超过前述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期满之日。 (二)投资决策及实施方式 2025年 8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并于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公司拟购买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不排除该投资产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相关产品,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2)公司将及时跟踪、分析各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基于确保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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