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铁发(92002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铁发”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交大铁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 3月 26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5年 4月 30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58号)。公司股票于 2025年 6月 10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1,909.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8,182,9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6,692,383.99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1,490,516.01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 5月 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58号)。 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5年 7月 9日行使完毕,新增发行股票 286.3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227,435.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396,876.4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30,558.54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 7月 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7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6,432.11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16,832.55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于 2025年 7月 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5年 7月 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328.91万元,实际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328.91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5年 7月 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244.45万元,实际拟置换金额为 244.45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5年 8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四川西南交大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1906号)。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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