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科技(83222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4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03《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人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提名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与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本细则规定的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并不排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以及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经理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前述提名和选举的程序需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具体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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