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002255):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备忘录等,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经合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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