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根据《公司法》,不再区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故本次将《公司章程》与相关制度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同时对条款中部分标点符号、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进行了修订,并将涉及日期及人员数量的数字由阿拉伯数字改为中文数字。本次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
| |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
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
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
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
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
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
情形等事项,均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
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
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
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会
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
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
形等事项,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
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数为8300万股,发
起人的姓名、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
出资方式见附件一。 | 第十九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
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总数为8300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壹元,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见附件一。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3,088.1055万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3,088.105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
|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
|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 |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
|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
|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第三十九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第四十条
删除 | 增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
| |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者同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
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
|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董事
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
|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
|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
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
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
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
披露。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
在下列任一情形:
……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
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 |
| 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股东通过
委托方式联合提出临时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
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
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
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
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本条规定的临时提案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
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
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开始前发布。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
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下列任一情形:
……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证明。股东
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临时提案的,委托股
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临时提案不存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
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
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本条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
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本条规定的临时提案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
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
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
票开始前发布。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决策所需的资料,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决策所需的资料,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
通知时披露。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
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披露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
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
| 关部门查处。 | 门查处。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
|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
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
实、准确地答复。 |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
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十)公司股东大会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十)公司股东会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
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除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
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
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
份。 |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
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
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非职工代
表董事候选人与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 第八十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
程序如下:
……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
代表董事候选人。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出
后,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决
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非职工代
表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简历和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
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
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
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
事、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
积投票制度。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
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 |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应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应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与
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自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自相关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九十七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 第九十八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 |
|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期限未满的;
……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或者独
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
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关
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述期间,应当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或者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
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
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
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述期间,应当以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第九十八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者更换。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九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者更换。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
|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
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
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
定。
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董
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
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
股东会予以罢免。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 第一百0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
| 第一百0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0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撤换。 |
| 第一百0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 第一百0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
|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
本章程的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
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
选。 |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及本章程的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
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任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
选。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0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1年内仍然有效。
…… | 第一百0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 第一百0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0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0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0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 第一百一十条
…… | 第一百一十条
……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
|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公司
应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应
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
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
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增加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第一百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 增加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董事会会议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时并由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
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的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及是否影响公司运
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会议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参
照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及第一百条关于董事
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
|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
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
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充分考虑对
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
……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
|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合利
润分配情形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的
10%。
……
(五)现金分红占比规定: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合利
润分配情形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
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
分红金额不应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
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或五千万元。
……
公司的现金分红占比规定: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二十;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表
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表
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
|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
(五)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
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要求;
……
(五)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增加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
| |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增加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增加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增加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传真、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
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第二百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报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增加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
| |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增加 |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增加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0二条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0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第一百0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0五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 第二百0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
条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0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第二百0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0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0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0三条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 | 第二百0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0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
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 第二百0七条 |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
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
为准。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