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现行《
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就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类型 |
| 第一条
为维护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制订本
章程。 | 修订 |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00万股
,于2022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6,300万股,于2022年8月5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于【】年【】月【】日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
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 | 修订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36.5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修订 |
|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 修订 |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
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
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 |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0,036.50万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假设超额配
售权未行使,于上市日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公司的总股本为【】股,均为普通
股;其中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H股普通股【】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 修订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修订 |
| 第二十一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一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修订第
五项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 修订 |
| 式进行。 |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法律、法
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股
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
会、香港联交所等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
所规定和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修订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股的
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
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
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
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
(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
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
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
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
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
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
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修订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 | 修订 |
|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香港联交所对股份的转
让有其他规定的,还应遵守该等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法律
、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修订第
一款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H股股东名册正
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
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
记手续。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修订 |
| 第三十二条
…… | 第三十二条
…… | 修订第
一款第
二、第
八项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发言权及表决权;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 |
| 第三十五条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
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五条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第三十六条审计
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修订第
一款第
三、第
四项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 修订 |
|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 修订 |
|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连)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管理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营运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修订
项 | | |
|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修订第
一款 |
| 第五十六条
…… | 第五十六条
……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 第一款
中增加
一项作
为第七
项 |
| |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
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中应包括的其他内
容。
…… | |
| 第五十七条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
……
(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一款
增加一
项作为
第五项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本章程行使发言权及表决权,权
,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发言和表决。 | 修订 |
| 第六十一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授权代表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授权代
表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如
该法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
则视为亲自出席)。
…… | 修订第
二款 |
| 第七十二条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二条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
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
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股东,普通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对每一
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修订 |
| 第七十七条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包括自愿清盘);
……
(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修订第
二、第
十项 |
| 第七十九条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就有关《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
连交易”的表决,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 增加一
款作为
第四款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分
别列明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
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
况、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 修订 |
|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3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连任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修订 |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
任生效,董事会将在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非执
行董事辞任导致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或者独立非执行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独立非执行
董事中无常居香港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修订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
一独立董事,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其他董事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5名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除职工代表董 | 修订 |
|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事外,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如专人送达、邮
寄、传真等)、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
(如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修订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并符合《香港上
市规则》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之
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非执行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修订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职权。 | 修订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具备符合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
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
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 | 修订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可
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
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
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
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
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的独立 | 修订 |
| | 董事,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
别的董事,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或董
事长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修订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修订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将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 | 修订 |
| 第二百零五条
…… | 第二百零五条
……
(六)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
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
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
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
除以上列示条款外,对原条款仅就“关联”修改为“关联(连)”和在援引法律法规,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后加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不再列示。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