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麟科技(688370):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丛麟科技 股票代码:688370 信息披露义务人1:宋乐平 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朱龙德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3:邢建南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上海济旭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5:上海沧海嘉祺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3楼330室(集中登记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6:上海万颛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220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7:上海建阳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信息披露义务人8:上海厚谊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3楼330室(集中登记地)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系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宋乐平先生、朱龙德先生及邢建南先生(以下简称“三方”)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同时,宋乐平先生与朱龙德先生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涉及三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第一节释义........................................................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8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9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1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2第七节备查文件...................................................13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2、3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 4基本情况
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2018年12月1日,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在公司决策、公司经营层面,对各项事项的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达成一致行动关系;宋乐平、朱龙德和邢建南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上海济旭、上海万颛、上海建阳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平台,与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上海沧海、上海厚谊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宋乐平、邢建南分别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宋乐平、朱龙德及邢建南三方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同时,宋乐平先生与朱龙德先生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涉及三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宋乐平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上海济旭及上海沧海合计间接控制公司13.26%的股份及表决权;朱龙德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上海万颛间接控制公司17.22%的股份及表决权;邢建南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上海建阳及上海厚谊合计间接控制公司15.30%的股份及表决权;三方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比例约为45.78%。具体情况如下表:
宋乐平先生通过上海济旭及上海沧海合计间接控制公司13.26%的股份及表决权;朱龙德先生通过上海万颛间接控制公司17.22%的股份及表决权,两方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比例约为30.48%。具体持股情况如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买卖丛麟科技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宋乐平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朱龙德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邢建南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上海济旭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5:上海沧海嘉祺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6:上海万颛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7:上海建阳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8:上海厚谊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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