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液压(601100):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0:05:29 中财网
原标题:恒立液压: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液压 公告编号:临2025-019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的《公司章程》须经于2025年9月19日举行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作出批准。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删除“监事”“监事会”章节及相关表述,部分表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二)增设了职工代表董事相关条款;
(三)其他条款修订。根据最新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其他相关表述。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 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修订前修订后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常州恒屹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宁波恒屹投资 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340,820,992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江苏恒立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宁波恒 屹投资有限公司。其中:江苏恒立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7,640万股;申诺科技 (香港)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7,875万股; 宁波恒屹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5,985 万股。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发起人以其拥有 的江苏恒立高压油缸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6月 30日审计净资产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31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常州恒屹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申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宁波恒屹投资 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340,820,992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40,820,992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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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通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之内转让或注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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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 核减。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修订前修订后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修订前修订后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修订前修订后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 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应 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修订前修订后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主动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修订前修订后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协议;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公司获准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所在交易所为准)规定的其 他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修订前修订后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或通知的其他地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视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 室或通知的其他地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修订前修订后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修订前修订后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 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具体请参见本章程附件《江苏恒立液压 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请参见本章程附件《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 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但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直接进入董事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 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修订前修订后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除非经股东会同意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修订前修订后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 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修订前修订后
事职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 限为24个月,其对公司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 期限为24个月,其对公司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 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 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职工 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 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
新增整节第五章董事会 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整节第五章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整章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修订前修订后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根据股东名册中记载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 址,以专人或者特快专递递送,或者以传真、电 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送。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 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 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 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 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 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删除
三、相关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和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提交 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1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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