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液压(601100):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1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其中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决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接受股东请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并由参会委员签字或电子邮件回复确认会议结果或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内控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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