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60306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0:15:28 中财网
原标题:博通集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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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年8月 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8月 25日下午 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387号 41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8月 2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8月 2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338,83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461%。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41,7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44%;反对 170,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9%;弃权 2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98,8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9%;反对 312,7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87%;弃权 27,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26,1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14%;反对 285,4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2%;弃权 27,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98,4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0%;反对 313,1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7%;弃权 27,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16,7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2%;反对 293,7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8%;弃权 28,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12,3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88%;反对 296,0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93%;弃权 30,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86,1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69%;反对 318,6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7%;弃权 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4%。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15,049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2%;反对 298,5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52%;弃权 25,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3、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60,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4%;反对 150,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9%;弃权 27,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8,8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301%;反对:150,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393%;弃权:27,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7%。

4、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58,3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6%;反对 151,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3%;弃权 29,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6,8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761%;反对:151,3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55%;弃权:29,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85%。

5、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04,6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68%;反对 204,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2%;弃权 30,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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