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一科技(688162):巨一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股份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董事会对其证券帐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十七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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