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688612):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大宗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期货期权套保业务”),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期货期权套保资金安全,加强对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目标是:合理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积极管理公司面临的大宗商品价格风险,有效降低因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导致的公司利润波动,保障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三条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并始终贯彻以下基本方针: (一)坚持合规操作。严格遵守国家与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若涉及境外交易,还应遵守适用的境外相关法律及交易所规则,确保操作合规,并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二)严守套期保值的原则。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保业务仅限于通过境内外期货、场外或场内期权等衍生品工具,仅限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相关品种进行交易,并仅为业务保值使用合适的避险工具,不以投机为目的; (三)遵守操作指引。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相关操作指引,切实执行授权制度,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和执行交易; (四)执行财务规范的要求。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财务处理,必须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期货期权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期权套保业务。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保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期货套保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七条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的期货套保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决定。 第九条公司成立期货期权套保工作小组,由采购部、财务部、法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期货期权套保工作小组应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期权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期权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采购部应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库存及相关预测,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财务部根据采购部提供的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在期货期权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提出期货期权保值申请;同时财务部承担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以及核算等工作,并对期货期权套保业务进行详细登记,认真检查交易记录,实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在交割环节,财务部妥善规划和安排交割资金,以严格的标准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确保业务的合规性与稳定性。 第十二条法务部负责对期货期权套保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审计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原则上应当控制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采取总量控制原则,单一品种的业务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套期保值期间企业的实际使用量。对于初期开展的品种及业务,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套期保值时机与套期保值数量比例,避免由于现货与期货基差变化异常或过度保值造成重大损失。 保值时应考虑月份合约的流动性和月份合约间基差,尽量选择流动性好的期货合约。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保证金与持仓之间的额度作出合理安排,规避强平风险。 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应选择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工具不得超出公司所限定的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确保交易系统正常运行,保障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执行期货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期货期权套保工作小组应及时主动报告管理层,必要时邀请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会议讨论,依据实际情况商讨出对应避险方案并由相关部门执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各环节相互独立、相互监督制约。 第六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期货期权套保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除前述外,当公司期货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期货期权套保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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