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68861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1:15:14 中财网
原标题:威迈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公司应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七)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十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十四)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一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除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应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1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四条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具体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董事会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等)、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十)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需由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十七条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就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九条总经理定期或临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公司章程》等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指定人员提前向各部门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1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各部门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主要目的包括:
(二)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审议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的议事方式。对在总经理办公会上讨论研究的事项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经理裁定。

第六章辞职及解聘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违反《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董事会有权给予解聘,但必须告知解聘理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细则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内”含本数;“未达到”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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