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旅游(00262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限制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 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转让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员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 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应当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2022年4月)》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