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旅游(00262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为: (一)树立尊重、服务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六)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务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情形。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分析师、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机构等政府部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自律监管组织。 (七)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互动交流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 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负责管理,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和答复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为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在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 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调研。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调研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接待调研的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公司将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召开前以及 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线上提问渠道,开展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 体员工,包含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原《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2 月修订)》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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