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30027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等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A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H股的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A股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H股中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A股季度报告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刊发A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在香港联交所刊发相关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事, 项的披露工作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及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下列事项:(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需披露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50% 50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 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需披露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安排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 ) , 二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 ) ,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第三十八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包括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督促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记录妥善保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本制度提及的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披露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各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章 处罚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重大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告,是指公司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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