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保(301265):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2:25:55 中财网
原标题:华新环保: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由专人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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