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30018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2:35:4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峰超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概念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公司盈利预测;
(二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第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还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按规定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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