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30107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2:41:08 中财网
原标题:新瀚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下属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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