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瀚新材(30107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2:41:09 中财网
原标题:新瀚新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内控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

内控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控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内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控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具有以下权限:(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内控部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内控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内控部也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内控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内控部每季度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内控部可以根据公司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控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控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内控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控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控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内控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内控部应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恰当地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联合专项审计,以职能部门特定专业能力有效弥补内控部其他专业人员配置不完整,专项审计中的相关业务知识不熟悉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内控部应在不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恰当地支持公司外部审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妥善地协调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关系,以综合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公司拟进行的投资收购兼并事项,内控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部门对被收购兼并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二)审计实施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对象,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由被审计对象在通知的时限内回复回复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批后下发执行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被审计对象对下达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理由向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出申诉,经核实有必要,并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批准后,可由内控部重新安排一次审计;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定期追踪前期审计发现的改善情况,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七)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并妥善归档管理。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控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为内部审计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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