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义招标(831039):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00:01:57 中财网
原标题:国义招标: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1039 证券简称:国义招标 公告编号:2025-059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 0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及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在一年内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如未盈利,可豁免使用本条规定的净利润指标。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前条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的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节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会通知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节 股东会的秩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股东会的登记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八条 主持人应安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发言提出的质询和建议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在司法机关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节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低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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