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心翼申(873833):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00:02:23 中财网
原标题:美心翼申: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833 证券简称:美心翼申 公告编号:2025-067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8.07《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未能按期完成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以每 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利润分配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五)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六)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公司向个人分配股利时,由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2.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6.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还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执行情况。如存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应披露预案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以及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不超过”不含本数。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