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30140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SuheCentre,99NorthShanxiRoad,Jing'anDistrict,Shanghai200085,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22日在指定披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14:30如期在安徽省合肥市河北路123号华人健康总部A1栋1501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2025 8 25 9:15 9:259:30 11:30 13:00 15:00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 — , — 和 —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837,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078%。 3.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47,2740.2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248,824 5.0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 > 《关于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626,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5%;反对2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19,990,5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44%;反对2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1%;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陈昱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王慧芝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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