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心翼申(87383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00:11:15 中财网
原标题:美心翼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73833 证券简称:美心翼申 公告编号:2025-081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8.21《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并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内”“不超过”“不少于”“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不足”“多于”,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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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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