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钻具(8369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95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股东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2)外部董事指由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五条 辞职的提出 (一)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辞任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职报告应明确辞职原因、生效时间(若有特殊约定)及后续工作交接安排。除《公司章程》另有特别约定外,董事有权随时提出辞职,但需遵守法定程序。 (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辞职通知,辞职通知应载明辞职原因、离职日期及工作交接计划。 第六条 辞职的生效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提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生效,即公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产生解除其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果; (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空缺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在补选的董事就任前或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务,直至补选或聘任完成; (三)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辞职的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身份,按照上述时间和方式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提交给公司董事会(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一般提交给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机构收到辞职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董事、独立董事的辞职,公司应当在 2日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披露辞职原因、辞职生效时间、辞职后董事会成员结构变化情况等信息。 对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披露,如需披露,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公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生效前,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和董事会的要求,认真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成的工作事项、重要文件资料、资产设备、业务关系等。交接过程中,应形成书面交接记录,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确认;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后,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结算其薪酬、福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涉及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事项的,应按照相关协议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解任管理 第八条 股东会解任董事 (一)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二)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董事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等因素,由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提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形成书面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召开会议,对解聘议案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如有)。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四)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作出解聘或不予解聘的决议。解聘决议应明确解聘原因、解聘生效时间及后续安排。董事会作出解聘决议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规则,通过规定的平台进行公告,披露解聘原因、解聘生效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解聘决议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六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若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其他专项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或禁止义务的,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约定,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完成相关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档案查询、诉讼仲裁等事项,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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