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钻具(836942):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00:15:51 中财网
原标题:恒立钻具: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66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73106629X0。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财富二路5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财富二路 5号,邮政编码: 43007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 诉。的,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登记存管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 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 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 式,侵害公司利益。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四十四条 ……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不得通过 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 侵害公司利益。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 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八条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 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第四十八条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五十五条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五十五条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第五十八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公司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照本章程 规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照本 章程规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照本章 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照 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六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五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七十七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七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成员主持。 ……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 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 露。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采用公告或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采用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但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股东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第九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股东会在 董事选举中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的,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 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 (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 者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者监事所得 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 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六)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 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乘以应当选董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投向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向数名董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数。 …… (五)股东会依据董事候选人所得表 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 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 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六)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 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 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 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 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 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 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 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七)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 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 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 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 进行选举。 (七)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 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 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九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七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任期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日至本 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 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任期自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 式通过决议之日起算。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任期为股东会表 决通过当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 日为止。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独立董事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 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或者 为公司现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 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下列 职权: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下列 职权:
……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大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票情况的资料,以及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大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票情况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 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或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的制度; ……
第七章 监事会全章节删除
新增章节第七章 审计委员会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日通 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内部审计部门 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制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审计委员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由审计委员会拟 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审计委 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应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删除条款
告工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 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方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相关争议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 争议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1、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替换为“股东会”。
2、修订时因条款增删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或递减。

鉴于上述变动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且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不再在本次修订对照表格中逐一列举。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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