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钻具(836942):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91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在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并决议通过后,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二)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审计委员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应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三)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五)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在董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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