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钻具(83694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79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关系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将以多渠道、多层次的形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二)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四)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时,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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