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碳素(832175):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公告编号:2025-066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0: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本着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证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同时注意尚未公开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和企业整体价值。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层次的,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三)股东会; (四)公司官网及各种新媒体平台;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六)各种推介会; (七)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其他合法方式。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公司的分红情况以及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并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三)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公司投资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注意如下事宜: (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流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二)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三)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需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通过官网及其他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发表言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衍生产品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相关字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等专业人员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等专业人员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需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等专业人员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公司的股东结构变化,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印制和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同时,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董事会办公室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保管、利用公布。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危机公关小组,并制定舆情管理预案及媒体危机处理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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