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比特(83342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5-108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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