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30071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披露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说明,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作出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 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二) 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 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中; (四) 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 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 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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