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玻(600529):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 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 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 业禁入范围;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 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审计、企管、财务、综合办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 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招标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二)证券工作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 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的提名审议,评估会 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 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会计师事务所聘用 的决定应及时报证券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参照公司相关招标制度,为保持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等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除会计师事务所停止经营业务,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 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审计委员会应马上启动改聘程 序,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需 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公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二十三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可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实施 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