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00201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公司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的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辞去董事职务,则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 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处置以及资产托管、委托理财、购买国债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 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当天传达给公司,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邮寄等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 二)出席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以视频会议、电话 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本人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当事人对相关事项亦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应进行 存档。 第二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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