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002017):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六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后,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 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 项内部登记表》(详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 应书面签署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和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 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表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 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 度》的有关内容; 2、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 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签章: 承诺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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