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002746):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和程序,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于2015年 3月发布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自动废止。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