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科技(00212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18号星河中心大厦19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C0097号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6月27日、2025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30号龙泰利科技大厦2层,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余文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0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270人,代表股份157,490,6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53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同意156,531,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09%; 反对819,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04%;弃权1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87%。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同意156,495,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679%; 反对818,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94%;弃权1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27%。 2.0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整体方案 同意156,458,2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445%; 反对850,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00%;弃权181,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55%。 2.0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整体方案 同意156,488,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640%; 反对817,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93%;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67%。 2.04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和上市地点 同意156,435,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298%; 反对849,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95%;弃权2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07%。 2.05发行对象 同意156,429,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266%; 反对858,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52%;弃权20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83%。 2.06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同意156,418,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190%; 反对849,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91%;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19%。 2.07标的资产作价情况 同意156,430,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270%; 反对837,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20%;弃权2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10%。 2.08差异化定价安排 同意156,410,4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142%; 反对850,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97%;弃权2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61%。 2.09支付方式 同意156,410,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140%; 反对849,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92%;弃权2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67%。 2.10发行数量 同意156,368,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874%; 反对850,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00%;弃权2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2.11锁定期安排 同意156,382,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967%; 反对857,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44%;弃权2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89%。 2.12过渡期损益安排 同意156,391,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024%; 反对850,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98%;弃权2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77%。 2.13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156,396,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056%; 反对859,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56%;弃权2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88%。 2.14业绩承诺 同意156,415,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172%; 反对841,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41%;弃权2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88%。 2.15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 同意156,385,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980%; 反对864,7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91%;弃权2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29%。 2.16超额业绩奖励 同意156,428,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255%; 反对828,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63%;弃权2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82%。 2.17决议有效期 同意156,411,5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149%; 反对841,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41%;弃权23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11%。 2.18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和上市地点 同意156,422,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215%; 反对830,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72%;弃权2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12%。 同意156,393,6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035%; 反对858,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49%;弃权2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16%。 2.20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同意156,125,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331%; 反对843,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53%;弃权5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15%。 2.21发行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同意156,105,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203%; 反对849,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94%;弃权5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03%。 2.22锁定期安排 同意156,102,4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86%; 反对848,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85%;弃权54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29%。 2.23募集资金用途 99.1168%; 反对867,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509%;弃权5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323%。 2.24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156,078,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036%; 反对867,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506%;弃权5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58%。 2.25决议有效期 同意156,103,8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95%; 反对844,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60%;弃权5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4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56,103,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90%; 反对835,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03%;弃权55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07%。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同意156,099,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66%; 反对835,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04%;弃权5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3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156,102,8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89%; 反对834,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01%;弃权5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11%。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56,097,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53%; 反对840,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36%;弃权5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1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同意156,099,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70%; 反对832,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88%;弃权5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42%。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99.1119%; 反对835,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05%;弃权5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77%。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156,100,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71%; 反对832,7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87%;弃权5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42%。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同意156,387,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994%; 反对832,7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87%;弃权2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18%。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156,418,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190%; 反对800,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80%;弃权2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30%。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之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同意156,394,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038%; 反对840,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36%;弃权2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26%。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同意156,394,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040%; 反对836,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09%;弃权2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52%。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同意156,376,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925%; 反对828,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60%;弃权2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15%。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同意156,416,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182%; 弃权2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38%。 (十六)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156,381,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956%; 反对819,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00%;弃权2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44%。 (十七)表决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156,395,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045%; 反对833,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90%;弃权2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66%。 (十八)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同意156,400,5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079%; 反对831,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77%;弃权25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644%。 (十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99.2990%; 反对830,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73%;弃权2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37%。 (二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同意156,097,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152%; 反对85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410%;弃权54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38%。 (二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56,143,5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447%; 反对800,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80%;弃权5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73%。 (二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同意156,158,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540%; 反对791,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24%;弃权5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36%。 (二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156,124,2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325%; 反对825,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38%;弃权5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437%。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威 陈雯雯 2025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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