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造(30044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具备任 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 司事务,切实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交易所审核通过 其任职资格后,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 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报告,聘 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交易所其 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在股东会在知情的情 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 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 (十一)保证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随时保 持与交易所的联系; (十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五)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立即修订。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原《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天智董字〔2024〕16号)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