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001696):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4:03:49 中财网
原标题:宗申动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以下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到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