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化学(30120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了解和认同,并建立起公司管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4、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遵循如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其所在机构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5、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重要的资本市场会议及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总体统筹、协调和安排。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内部分工及部门职责,履行和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相关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所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应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经营例会、战略研讨会、预算编制会等公司的主要会议,以及向其他职能部门和所投资企业查询有关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以全面掌握公司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主要窗口,代表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团队合作精神,诚实守信; 2、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准则和工作方法; 3、对公司有较全面的认识,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熟悉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信息; 4、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和证券等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种金融产品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协调能力和心理素质; 6、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形式与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互动易平台发布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内容。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管理层亦应避免就公司当期经营业绩等未公开信息对外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或接受采访。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其他所投资企业的首席委派代表为各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责任人,需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该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日常联系。各单位责任人有责任督促联系人向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的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第四十九条 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提交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审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有权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并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附件: 承诺书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向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公司)承诺不利用媒体网站、微信、短信或者基于互联网的交流平台刊发或转载你公司未公开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均来自于本人(公司)客观分析和主观判断,与你公司无关;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当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九、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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