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时适用的《龙口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一条为维护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 第一条为维护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
章程。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000,000元整。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
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
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000,000元整。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力。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
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
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
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
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
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制,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知情
权、依法参与权、监督权、提出建议或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知情、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者质询的权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权
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权
利。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直
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 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
| |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进行审
议: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进行审
议: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等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等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5,00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500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
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
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以上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虽进行前述交易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的除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
入或者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等。
股东大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 | 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
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以上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虽进行前述交易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的除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
入或者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等。
股东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
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连续
12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
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议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
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为计算
标准),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公司参与面
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除外,关联交易
定价为国家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向公司
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除外,公司按
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公司参与面
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除外,关联交易
定价为国家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向公司
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除外,公司按
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述规定。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述规定。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重大担保行为,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重大担保行为,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 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
公告: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
告:
...... |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应在10%以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
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
背景、从业经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
背景、从业经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
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
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第六十三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四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
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以及采用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以及采用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注
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事项包
括: | 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注明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
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关联事
项。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
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申请。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
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
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
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
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
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
将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
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
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
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
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 |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
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关联事
项。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
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申请。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
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
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应
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会在
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
股东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
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
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
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
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
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
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
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
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
否回避。
(四)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
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
理。
(五)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
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通过;形成特别
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
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
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
事项的一切决议。
股东大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重大投资融
资管理制度。 | 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
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
否回避。
(四)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
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
理。
(五)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
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的1/2以上通过;形成特别决
议,必须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
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
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
项的一切决议。
股东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重大投资融资
管理制度。 |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
名及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采取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若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
时,董事会、合计或单独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 | 第八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董
事的表决办法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表决选举董事
时,每位股东享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股
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定选举的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在行使投票表决
权时,有权决定对某一董事候选人是否
投票及投票份数。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
时,监事会、合计或单独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
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表决办法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选举董
事、监事时,每位股东享有的投票表决
权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定
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
在行使投票表决权时,有权决定对某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是否投票及投票份
数。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
其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别投给数位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并在其选定的每名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名下注明其投入的投票
权数;对于不想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应在其名下注明零投票权数。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 |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
其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分别投给数位董事候选
人,并在其选定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名下
注明其投入的投票权数;对于不想选举
的董事候选人应在其名下注明零投票
权数。
(三)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
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四)投票表决结束,由股东会确
定的监票和计票人员清点计算票数,并
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
各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额,确定董事人
选。
(五)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
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
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
该票作废;
(四)投票表决结束,由股东大会
确定的监票和计票人员清点计算票数,
并公布每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
数额,确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
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
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
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六)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
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
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分别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分别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
出有关董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 第九十五条
......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
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
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在
职时间连续计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独
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
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
职的独立董事,其在职时间连续计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向股东通
知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提
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任
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
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 5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 6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其中包括1名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举产生。 |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董事会内部委员会的设
置及工作细则;
(十)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八)决定董事会内部委员会的设
置及工作细则;
(九)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审议并决定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
以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七)
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八)项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审议并决定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
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
外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六)
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七)项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审计
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审计
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〇九条为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
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一十条为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
为:
(一)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10%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所涉
及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具体如下;其中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1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
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
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履行审批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上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虽进行前述交易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的除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
入或者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
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
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
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履行审批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上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虽进行前述交易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的除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等。
未达上述指标的交易事项,由总经
理决定。
(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政
策、核销与转回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公
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除外,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除外,关联
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除
外,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 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
入或者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等。
未达上述指标的交易事项,由总经
理决定。
(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政
策、核销与转回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
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公
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除外,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除外,关联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和服务的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公司参与面
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除外,关联交易
定价为国家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向公司
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除外,公司按
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除
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除
外,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公司参与面
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
(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除外,关联交易
定价为国家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向公司
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除外,公司按
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除外]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删除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审查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万元以及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不满300万,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不足
0.5%的关联交易;
(六)审查决定无须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日常经营合同;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八)本章程、公司管理制度和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审查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万元以及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不满300万,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不足
0.5%的关联交易;
(六)审查决定无须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日常经营合同;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本章程、公司管理制度和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分别提前10日、3日将会议通知、提案
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
电子邮件、传真和信件等方式送达全体
董事、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分别提前10日、3日将会议通知、提案
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
电子邮件、传真和信件等方式送达全体
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
对该项决议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
对该项决议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战略委员会。 | 第一百二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独立董事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二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
程序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
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组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
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
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情况。 | 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
配、使用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细则;组织制订公司具体管理规
章和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
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
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拟定董事会内部委员会工
作细则; | 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独立董事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十二)决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审批条件的公司交易事项;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
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协助总经理
的工作;根据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的授
权,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代为行
使总经理的职权;负责管理所分工的部
门的工作。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应拟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权。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按程序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
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
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财务总监向总经理
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必要时可以应董事
长的要求向其汇报工作或者提供相关
的报告。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
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
情况。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做出。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
配、使用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细则;组织制订公司具体管理规
章和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
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
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拟定董事会内部委员会工
作细则;
(十二)决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审批条件的公司交易事项;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
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协助总经理
的工作;根据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的授
权,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代为行
使总经理的职权;负责管理所分工的部
门的工作。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一百四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应拟订《总经
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
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财务总监向总经
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必要时可以应董
事长的要求向其汇报工作或者提供相
关的报告。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
委任,对董事会负责。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做出。 |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1名,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由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不
低于三分之一。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若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和证券
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年度内盈利
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对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予以
审议并发表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公司管理制度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
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
确代理事项和权限。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记名
或书面方式表决。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七条为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依照股东会决议,按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
或股东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发
出通知,通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具体由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具体政策、决策程序、调整等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具有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
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并授权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并予以实施。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年
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可供分配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数,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且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经营的情况
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指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的
下述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② 12
公司未来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③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况。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最
近12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的后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
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 12
公司未来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或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金额达
到
人民币5,000万元。
在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
分配利润的3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
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
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
股东会决定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4)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
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调整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①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同意;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②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
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③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④公司无特殊情况或因本条规定
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
序
①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
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
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经上述程
序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2通
过。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表决。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50%
司注册资本的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依照股东大会决议,按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
定或股东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具体政策、决策程序、调整
等如下: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应和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协议,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注册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注册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或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市场
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市场
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
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
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报纸上或国家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 第一百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 |
|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后内容 |
|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