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尔伟(30101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5:11:15 中财网
原标题:雷尔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券监管局、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证券监督主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深交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等;
(二)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四)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交割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五)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及时、主动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审查通过后,在指定报纸和深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对外披露信息;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未正式聘任之前,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事务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深交所。

第十七条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务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务预告。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等);
(三)应披露的行业信息、经营风险;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或者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下列行业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独立董事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四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股份质押,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的。

(三)重大诉讼、仲裁,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承诺未履行;
(五)募集资金使用;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施重大重组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二)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一)证券事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五十七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九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六十条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一条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要求其予以赔偿。

第六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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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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